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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管理警务公开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6
 

户政管理警务公开

 

入户市区的条件

一、在市区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员、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者获得国专利发明天人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及国内客商在我市投资办实业,年纳税每2万元可以入1人,但最多不超过20人。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入户市区的,不在此限。

三、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证明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四、配偶或父母户口在市区的。

五、大、中专(含技校)毕业后被市区单位录用的。

六、被证明是收养的少年、儿童,养父或养母户口在市区的。

七、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姐)户口在市区且有抚养能力的。

八、市区内,人均耕地地低于所在地人均水平三分之一以下的“城中村”、“城边村”,其村委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市区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市区居民。

九、在市区经商满3年以上,或在市区务工连续暂住满7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员,本人、配偶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业务受理范围

一、  夫妻投靠入户

二、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三、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四、  出生婴儿入户

五、  随军家属入户

六、  收养小孩入户

七、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入户

八、  投资办实业人员入户

九、  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入户

十、  科技人才入户

十一、  在市区经商满3年人员入户

十二、  在市区连续务工满7年人员入

十三、  因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入户

十四、  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十五、申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七、换领居民身份证

十八、申领临时身份证

十九、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十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夫妻投靠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单位或居委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凭县级以上卫生局补发的出生医证明或凭亲子鉴定或派出所调查证明,下同);

2、单位或居委证明;

3、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2、单位或居委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3、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四)出生入户(市区)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育的单位或居委证明);

3、异地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未入户证明。

(五)随军家属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

1、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军人身份证明;

2、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六)收养小孩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未婚的,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七)购买商品房、自建自住房入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证;(自建合法住房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

2、购房发票;

3、入房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4、随迁配偶应提供《结婚证》、随迁小孩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八)投资办实业人员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随迁配偶的需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3、年内累计纳税发票;

4、固定住所证明。

(九)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或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市或区人事局公务员(事业干部)录取通知书,或者市或区劳动局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身份证;

5、固定住所证明。

(十)科技人才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和子女需要随迁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身份证;

3、固定住所证明。

(十一)在市区经商满3年人员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

3、其配偶、直系亲属申请随迁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固定住所证明。

(十二)在市区连续务工满7年人员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

2、所在单位证明;

3、固定住所证明;

4、其配偶、直系亲属申请随迁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因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入户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被申请人的父母、住址、单位、经济收入状况证明(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出具);

2、申请人住址、单位、经济收入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出具);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被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二代证相片回执。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2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二代证相片回执。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2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证。

五、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一)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二代证相片回执。 

(二)属迁移变动的:

1. 《迁移证》;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2个月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同时,上缴旧的居民身份证。

 

申领临时身份证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但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之前要先到派出所受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才能办。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 《户口簿》;

3.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2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

五、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身份证。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暂住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在本省经商、就业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 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4. 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三、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核发暂住证时限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五、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为每人每月3-6元,具体标准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或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一、须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外,向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应当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房屋结构安全牢固,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

2. 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 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出租人向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四、公安机关对出租人申请出租的房屋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五、出租屋主应当缴纳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户政管理有关证件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户口迁移证

4

粤价(1)函[1994]57

户口准迁证

4

粤价(1)函[1994]57

户口簿

家庭户:10

集体户:40

粤价[1996]238

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20

丢失补领:40

粤价[2004]24

临时身份证

10

粤公通字[1995]230

暂住证

5

粤价[2002]80

 

 

 

 

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守则

1. 窗口民警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在服务柜台上放置服务台卡,公开姓名和警号。

2.工作中注意仪表礼节,讲文明礼貌,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警容风纪,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事水平和质量。

4.妥善保管群众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损坏,由经办人负责补办。

5.坚持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群众的服务承诺,清正廉洁,坚决杜绝违规办理户口、证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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