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及有效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3、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4、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形成的法律文书应按规定存档。对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由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性的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适用条件: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监督检查;
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程序:
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2)责令当场改正程序
适用条件: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
时限:当场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当场送达和监督改正。
(3)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适用条件: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时限: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4)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程序
适用条件:被检查单位存在多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迅速蔓延、造成人身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当执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程序。
时限:消防监督检查中确认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事实,作好记录,当面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口头责令改正;返回单位后,经领导同意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后,填发《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5)责令停止举办程序
适用条件: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举办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为防止大型活动发生火灾造成危害,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时限: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决定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后,应当填写《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主办或承办活动的单位,紧急情况的应当即刻送达。
(6)复查程序
适用条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
时限: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
办理结果: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7)传唤程序
对于经多次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而不整改的,严重忽视消防安全且态度恶劣的,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当事人逃避传唤或者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程序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设计;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灭火器配置;
(11)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防爆设计;
(13)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它内容。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1)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并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图、易燃易爆工程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提交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提交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领取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提交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一套;
同时提交有效的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我省销售使用的备案证书。
(2)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检查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对消防设计的施工进行检查,重点工程不少于二次。
(4)申报验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提交自动消防系统设计的有效资质证明;
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一套。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实行分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各级建审部门建审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按建筑、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分工审核;建审人员在4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防火、消防工程和装修工程分项进行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15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为同意。
(3)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4)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不合格)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5)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合格)验收意见书》填写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收费标准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98)563号文),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包括室内装修工程)每平方米收取3元。
(2)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医疗用房、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用房,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5、持有建设部颁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广东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资格证》的外地单位,在惠州市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业务时,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火灾事故的划分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数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2、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1)保护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2)火灾现场勘查
勘查准备工作:
观看火势及特征;
询问和估算火灾损失;
组成调查组;
准备调查器材。
现场勘查工作:
环境勘查;
初步勘查;
细项勘查;
专项勘查。
(3)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像,并及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火灾原因的认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4)火灾损失的核定
受损失单位或个人如实统计火灾损失,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5)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2、火灾事故调查时限
重、特大火灾事故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一般火灾事故24小时之内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不得无故拖延调查进程。
公安消防机构自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受理重新认定的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火灾统计工作程序
1、火灾统计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1)消防科(大队)负责统计本辖区火灾,填报《火灾报告表》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每月统计资料于次月2日前报市支队。
(2)市支队负责统计全市火灾情况,每月火灾统计资料于次月9日前上报省总队。
(3)发生重、特大火灾,须将火灾情况逐级上报。各辖区消防中队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市支队报告,确定是重大、特大火灾的,市支队将火灾的基本情况于24小时之内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告;重、特大火灾调查结束时,书面报告火灾情况。
(4)市支队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年度分析,提供火灾统计资料,并把当年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汇编成册,输入软盘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总队。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1、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5)行政拘留。
2、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程序: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时限:
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
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建立听证卷宗。
时限: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 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复议程序
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时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赔偿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程序:
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3、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程序
1、消防安全培训的条件
(1)培训对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人员;公共娱乐场所员工;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2)培训内容
燃烧基础知识;消防管理与消防法规;电气防火;化学危险品防火;建筑防火;公共娱乐场所及家庭防火;建筑消防设施与行业消防安全;初起火灾的扑救与人员逃生;实际操作灭火器材,模拟灭火演练。
2、消防安全培训的办法
(1)培训教材
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编写的消防培训教材。
(2)培训证件
使用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的消防培训证件。
(3)培训考核
消防培训结束时按省消防总队统一的题库抽卷考核,成绩及格发给消防培训合格证,不合格需重新培训考核。
(4)组织实施
领证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上机构组织;消防大队、科组织一般的消防常识培训,协助支队以上机关组织消防领证培训。国标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其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把消防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3、消防安全培训时限
(1)消防培训分领证培训和一般常识培训,领证培训时间为3至5天;其他消防常识培训根据实际确定时间;
(2)消防培训证有效期四年,重新领证需再接受培训。
4、消防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消防知识培训费:按每人每课4元收取,每人每期收取培训费140元(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等),消防培训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2)收费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知识培训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304号文及茂名市物价局《关于消防培训收费问题的收复》茂价[2002]19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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