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贩运军用枪和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等国家禁止的枪支和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对主动上缴非法枪支、弹药的,公安机关视情节并商请有关部门,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的,一经查获,依法从严惩处。
三、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配枪支、弹药。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或被抢劫、抢夺和其他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者,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和其他公共场所的严格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可疑人员、车辆及物品。对拒不服从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由群众检举或提供准确线索而缴获黑枪,并对涉枪违法犯罪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市公安局将给予奖励。每缴获一支军用手枪,奖励举报人2000元;每缴获一支单双筒霰弹枪或来辐枪,奖励举报人1000元;每缴获一支火药枪或其他自制有杀伤力枪支的,奖励举报人300元。对窝藏、包庇、纵容涉枪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公安机关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举报电话:110、0668-29122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