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持刀专抢过路人
被判坐牢十年至十三年
三名青年结伙持枪以暴力、胁迫手段专门在茂港区羊角镇的一些村口路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日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吴×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马×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马×琼有期徒刑十年。
三青年连连作案
2005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两名男子驾乘一辆无牌的红色大阳摩托车窜到茂港区羊角镇坡仔红欠村路口时,持刀对路过该路口的被害人李×玲进行拦截并实施抢劫。抢走价值740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及女式挂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和价值200元的手机一台。
2005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江提议抢劫,并与另外两名被告人马×子、马×琼经过密谋后,三人携带自制霰弹猎枪一支及菜刀一把,驾乘一辆踏板摩托车窜到茂港区羊角镇新城三台岭村边,持枪、刀对正好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郑×明、温×实施拦截抢劫,抢得价值700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及车内100元。得手后,三名被告人准备驾车逃跑时,被事主追赶,被告人马×琼驾驶摩托车滑入田边后被迫弃车逃跑,将作案工具遗留在作案现场。
2005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子伙同两名男子驾乘一辆摩托车窜到茂港区羊角镇柏屋陂头村路段,持刀对路经该路段的被害人陈×、杨×珍进行拦截、胁迫,并对两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得被害人陈×价值4100元的飞鹰摩托车一辆、抢得被害人杨×珍价值2400元的白金颈链一条以及现金80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05年7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吴×江、马×子、马×琼驾乘摩托车携带工具窜到茂港区羊角镇医院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自制霰弹猎枪一支、子弹、菜刀一把、无牌大阳摩托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马×子、马×琼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钱财,其中吴×江、马×子、马×琼共同抢劫作案一次;吴×江、马×子又各自伙同他人分别抢劫作案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马×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终审依法裁定判处被告人吴×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马×琼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郭月华 叶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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